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1日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经费保障,按照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做好城乡居民组织参保工作。
第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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