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萃欧 于 2025-4-11 16:53 编辑
随着欧盟EPR(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逐步严格,越来越多中国跨境卖家在多个欧盟国家开展业务时,面临一个共同难题:同一批产品,在不同国家要不要重复申报EPR? 本文将结合政策框架+实操案例,为您系统拆解:
1. 什么情况下需要重复申报? 2. 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如何划分责任? 3. 如何通过合同、流程和证据避免重复申报? 4. 不同国家的操作注意事项?
一、为什么会出现"重复申报"问题? 在欧盟,EPR政策来源于欧盟层级的指令(如WEEE、包装、废电池指令),但每个成员国都独立立法和执行。因此:
- 每个国家的注册、申报系统互不互通
- EPR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完全一致
- 缺乏统一的"欧盟内互认机制"
这导致了一个普遍现象: 一批产品从德国进入欧盟,再销往波兰,也许要在两国都分别申报一次EPR。
二、避免重复申报的核心原则:"首次投放市场" 欧盟EPR判断是否应申报的关键是一个概念: 首次投放市场(First Placing on the Market),指产品首次在某成员国市场销售或提供给最终用户的行为。
判断"首次投放市场"主要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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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的EPR责任划分
1. 制造商 本国销售:直接申报EPR 出口至他国:可选择:
- 自己在他国设立实体或授权代表申报
- 通过合同约定,由进口商或分销商履责
注意:部分国家(如法国)要求生产者本人履责,不可完全委托他人。
2. 进口商 从非欧盟国家进口:通常在清关国承担EPR义务 若清关即销售给当地客户,则清关国视为首次投放市场
3. 分销商 若将产品从一个欧盟国家卖往另一个国家,新国家通常也需要申报EPR 除非能证明该批产品在首次投放市场已由他人申报且国家认可"豁免"
四、如何通过制度设计避免重复申报?
1. 签署责任划分协议 通过合同明确:
- 哪一方负责在哪一国注册与申报
- 是否已有国家的EPR合规编号
- 出具证明材料供后续方使用
2. 使用"授权代表"机制 对于不在目标市场设立公司者,可委托当地合规服务机构作为授权代表,注册和申报EPR。 各国授权代表权限不同,如波兰目前仅允许授权代表处理WEEE(电电)申报,包装和电池申报需本地实体操作。 3. 统一和共享EPR数据 制造商可将原始申报数据(如重量、品类、注册编号)共享给分销商或其他市场操作人,避免多次测量和上报。 4. 留存完整证据链 包括:
销售合同(注明目的国) 运输单据(CMR,B/L) 清关文件 发票收款方
以备各国税务/EPR监管机关查验
五、案例解析:避免踩坑 案例1:德国进入欧盟,再卖往波兰,需要两国申报吗? 是的,通常属于重复申报。 在德国清关 → 德国为首次投放市场 → 德国需申报;再进入波兰销售 → 波兰也视为首次投放 → 再次申报。 解决建议:在波兰授权代表规范申报,不能规避但可合规控制风险。 (销售合同上进行管理)
案例2:经由荷兰中转,最终销售到波兰 如果在荷兰未进行销售、未入库、运输直达波兰,且合同与运输证明明确表明目的地为波兰。 此时可以认定波兰为首次投放市场,无需在荷兰申报。 但若没有中转证明或货物在荷兰存储/分销,则可能仍被认定为“荷兰首次投放”。
六、欧盟EPR政策的趋势:将走向统一互认?
目前,欧盟正推动统一产品识别码(如Digital Product Passport)、跨国追踪机制、简化备案流程。这将是未来避免重复申报的政策方向: 关注以下政策动态:
1. 废弃物框架指令(WFD)修订草案 2. 数字产品护照制度(DPP) 3. 各国之间可能建立的EPR申报互认平台
当然如上是后话了。
七、专业建议:如何系统性合规? 1. 建立跨国EPR申报机制 2. 明确合同责任划分 3. 配合当地会计与法务机构落实EPR履责 4. 准备审计时的EPR证据包 5. 定期关注各国政策更新 欧盟EPR合规不再是“选做题”,而是强制合规项。重复申报风险不容忽视,越早建立合规机制,越能避免未来巨额罚款与平台封号风险。 如果你是跨境卖家、品牌方、平台、进口商或本地分销商,理解清楚“首次投放市场”和责任主体划分,是EPR合规的第一步。也可避免付出更高额环保成本。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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