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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萃欧 于 2025-4-11 16:53 编辑  
 随着欧盟EPR(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逐步严格,越来越多中国跨境卖家在多个欧盟国家开展业务时,面临一个共同难题:同一批产品,在不同国家要不要重复申报EPR?      本文将结合政策框架+实操案例,为您系统拆解:  
1. 什么情况下需要重复申报?   2. 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如何划分责任?   3. 如何通过合同、流程和证据避免重复申报?   4. 不同国家的操作注意事项?  
 一、为什么会出现"重复申报"问题?      在欧盟,EPR政策来源于欧盟层级的指令(如WEEE、包装、废电池指令),但每个成员国都独立立法和执行。因此:      
- 每个国家的注册、申报系统互不互通
 - EPR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完全一致
 - 缺乏统一的"欧盟内互认机制"  
  
  这导致了一个普遍现象:   一批产品从德国进入欧盟,再销往波兰,也许要在两国都分别申报一次EPR。    
     二、避免重复申报的核心原则:"首次投放市场"      欧盟EPR判断是否应申报的关键是一个概念:   首次投放市场(First Placing on the Market),指产品首次在某成员国市场销售或提供给最终用户的行为。 
  判断"首次投放市场"主要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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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的EPR责任划分 
  1. 制造商   本国销售:直接申报EPR   出口至他国:可选择:   
- 自己在他国设立实体或授权代表申报
 - 通过合同约定,由进口商或分销商履责  
  
  注意:部分国家(如法国)要求生产者本人履责,不可完全委托他人。 
  2. 进口商   从非欧盟国家进口:通常在清关国承担EPR义务   若清关即销售给当地客户,则清关国视为首次投放市场 
  3. 分销商   若将产品从一个欧盟国家卖往另一个国家,新国家通常也需要申报EPR   除非能证明该批产品在首次投放市场已由他人申报且国家认可"豁免"       
  四、如何通过制度设计避免重复申报? 
  1. 签署责任划分协议   通过合同明确:   
- 哪一方负责在哪一国注册与申报
 - 是否已有国家的EPR合规编号
 - 出具证明材料供后续方使用  
  
  2. 使用"授权代表"机制   对于不在目标市场设立公司者,可委托当地合规服务机构作为授权代表,注册和申报EPR。   各国授权代表权限不同,如波兰目前仅允许授权代表处理WEEE(电电)申报,包装和电池申报需本地实体操作。         3. 统一和共享EPR数据   制造商可将原始申报数据(如重量、品类、注册编号)共享给分销商或其他市场操作人,避免多次测量和上报。         4. 留存完整证据链   包括:  
销售合同(注明目的国)   运输单据(CMR,B/L)   清关文件   发票收款方  
 以备各国税务/EPR监管机关查验       
  五、案例解析:避免踩坑      案例1:德国进入欧盟,再卖往波兰,需要两国申报吗?   是的,通常属于重复申报。   在德国清关 → 德国为首次投放市场 → 德国需申报;再进入波兰销售 → 波兰也视为首次投放 → 再次申报。   解决建议:在波兰授权代表规范申报,不能规避但可合规控制风险。   (销售合同上进行管理) 
  案例2:经由荷兰中转,最终销售到波兰   如果在荷兰未进行销售、未入库、运输直达波兰,且合同与运输证明明确表明目的地为波兰。   此时可以认定波兰为首次投放市场,无需在荷兰申报。   但若没有中转证明或货物在荷兰存储/分销,则可能仍被认定为“荷兰首次投放”。       
  六、欧盟EPR政策的趋势:将走向统一互认? 
  目前,欧盟正推动统一产品识别码(如Digital Product Passport)、跨国追踪机制、简化备案流程。这将是未来避免重复申报的政策方向:   关注以下政策动态:  
1. 废弃物框架指令(WFD)修订草案   2. 数字产品护照制度(DPP)   3. 各国之间可能建立的EPR申报互认平台  
当然如上是后话了。       
  七、专业建议:如何系统性合规?      1. 建立跨国EPR申报机制   2. 明确合同责任划分   3. 配合当地会计与法务机构落实EPR履责   4. 准备审计时的EPR证据包   5. 定期关注各国政策更新      欧盟EPR合规不再是“选做题”,而是强制合规项。重复申报风险不容忽视,越早建立合规机制,越能避免未来巨额罚款与平台封号风险。      如果你是跨境卖家、品牌方、平台、进口商或本地分销商,理解清楚“首次投放市场”和责任主体划分,是EPR合规的第一步。也可避免付出更高额环保成本。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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